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9〕3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当 事 人:常德市武陵区新华夏医院
投资人:张某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龙港巷社区人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782855010Q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医院正在使用的X光机(Ⅲ类射线装置)未办理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9年1月2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9〕2号),拟对你医院正在使用的X光机(Ⅲ类射线装置)未办理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并未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局2月26日案审会研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医院正在使用的X光机(Ⅲ类射线装置)未办理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以罚款。
五、说明理由
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调查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5日对常德市武陵区新华夏医院副院长佘彪进行了询问,确认该医院正在使用的X光机(Ⅲ类射线装置)未办理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2.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常德市武陵区新华夏医院现场检查,发该医院正在使用的X光机(Ⅲ类射线装置)未办理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属实。
3.现场照片:我局执法人员拍摄了该医院放射科外门、放射室防护门、X光机操控室、X光机等照片。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该医院正在使用的X光机(Ⅲ类射线装置)未办理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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