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9〕2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当 事 人:常德市玉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娜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东江乡浮桥村六组青年路16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730514919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18年11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一条新增的全自动豆制品加工生产线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行政审批手续、未投产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武陵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以及现场照片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新增的一条全自动豆制品加工生产线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行政审批手续、未投产的环境违法事实属“未批先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8年12月12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18〕69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12月1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8〕43号),拟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即肆仟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未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一条,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即肆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1月23日你公司设备部负责人李某刚陈述你公司相关情况,公司主要经营豆制品,公司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等审批手续。对公司新增的一条全自动豆制品加工生产线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行政审批手续,未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事实无异议。
2.现场监察记录:记录2018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新增的一条全自动豆制品加工生产线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行政审批手续,未生产。
3.《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拍摄你公司新增的一条全自动豆制品加工生产线,未生产。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新增的一条全自动豆制品加工生产线,未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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