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8〕14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湖南常德市超汉猪鬃厂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启明路(武陵区工业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707350346W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18年6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生产废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常环监站字ZL(2018)-05-075号]、湖南华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华科检测字环质(2018)第05-320号]、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武陵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以及现场照片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生产废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你单位“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的”,监测结果化学需氧量448mg/L,超标4.4倍,氨氮54.2 mg/L,超标3.6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8年6月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武环改字〔2018〕2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6月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8〕20号),拟对你单位生产废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伍万圆(¥250000);对你单位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万圆(¥50000),共计处以罚款叁拾万圆整。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递交了陈述报告。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2018年6月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书面报告进行了陈述(申辩)。一是关于环保废水排放不达标的问题。2013年因工厂废水排放不达标,引进了设备,改进了工艺,减少了废水的排放。二是关于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今年以来,由于无订单生产,上半年产值仅有98万元,上班工人不足40人。
五、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生产废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伍万圆(¥250000);对你单位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圆(¥10000),共计处以罚款贰拾陆万圆整(¥26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6月1日你单位法人成某某陈述你单位相关情况,单位主要经营水煮猪鬃,年产量90吨。单位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等审批手续,办理了相关环保手续。对单位排放的废水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气体超标无异议。
2.现场监察记录:记录2018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无废气处理设施。
3.《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拍摄时你单位正常生产。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单位生产废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向我局提出了书面报告进行了陈述,但未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排放废水和恶臭气体,因此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的陈述意见。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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