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8〕7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事人:武陵区联众广告设计制作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单位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东风社区9组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70*******97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没有收集、储存危险废物暂存间的环境违法事实。
有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武陵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以及现场照片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没有收集、储存危险废物暂存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8年5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18〕1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8年5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8〕14号),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整。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未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5月11日经营者肖某某陈述单位相关情况,单位主要经营制作广告字、喷漆,年用量约10桶(30升)左右。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有露天喷漆的行为,没有治理污染的设施。
2.现场监察记录:记录2018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现场有约20个废弃油漆桶,没有收集、储存危险废物的设施。
3.《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现场有约20个废弃油漆桶,没有收集、储存危险废物的设施。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单位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没有收集、储存危险废物暂存间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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