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8〕5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常德恒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和平村四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320554336C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0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自2015年建成,2016年3月投产以来,一直未办理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种类
你公司一直未办理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7年11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武环改字〔2017〕4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18年1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8〕2号),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伍拾万元整。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2018年2月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书面报告进行了陈述(申辩)。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你公司立即采取措施申请环保验收,由于其他原因环保验收工作一再推迟,相关情况也向环保武陵分局的领导进行了汇报,你公司的态度是积极配合的,下一步你公司将尽快完成环保验收手续。
五、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0月11日你公司办公室主任陈某某陈述你公司正在正常生产,产品为商品混凝土,年产30万吨。公司办理了工商、税务、行业资质、环保等审批手续,环保工作验收手续正在启动。公司对料仓和主要生产线采取了全封闭的措施,废料、废水进行了处理,厂区内和出入道路设置雾炮机和洒水车进行抑尘。
2.现场监察记录:记录2017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但未执行“三同时”建设项目验收手续。
3.《现场照片》: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拍摄时,你公司正常生产。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未执行“三同时”建设项目验收手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立即采取措施,申请环保验收,由于其他原因环保验收工作一再推迟,相关情况也向环保武陵分局的领导进行了汇报,公司的态度是积极配合的,下一步公司将尽快完成环保验收手续。
综上,我局认为你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属实,我局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意见,对你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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