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8〕6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事人:常德市众信畜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750602772U
地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高家港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常德市众信畜牧业有限公司牲猪交易市场项目于2014年经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审批,2017年12月投入运营。2018年3月29日,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变更排水管道、新建冻库项目未批先建。变更项目于2018年2月底3月初动工建设,至3月29日基本建成,变更项目总投资人民币伍拾陆万圆。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以上建设项目有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及你公司出具的设备清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及责令停止建设的依据、种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行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伍仟陆百圆。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之情况
2018年3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18〕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2018年4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8〕10号),对你公司依法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陆佰圆整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四、行政处罚及责令停止建设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做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共伍仟陆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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