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8〕3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事人:湖南鑫曜通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ATRU4X
地址:常德经开区电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2日,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新建了11条手机组装生产线。
你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及你公司出具的设备清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8年3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18〕3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2018年3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8〕8号),对你公司依法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共计贰万一千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做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共计贰万壹仟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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