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8〕1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常德汇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700MA428F5C8A
单位地址: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镇赵公桥13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 2018年2月2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016年1月正式投入运营,一直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也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环境保护设施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9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8〕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8〕6号)、《常德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环保局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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