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连罚字〔2017〕2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湖南惠生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66859171XD
单位地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河家坪居委会
一、初次环境违法行为及原处罚决定
常德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常环监字JD(2017)-05-159号)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2017年5月9日你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氨氮含量为39.0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8976-1996)表4中一级标准。2017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核实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告知你公司2017年5月9日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氨氮含量超标的监督性监测结果。
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基于上述事实,2017年5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17】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7】1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2017年6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7】12号),对你公司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953元。(你公司当月份应缴排污费三倍)。
二、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2017年5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后督察,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总排污口排放的生产废水进行了监测取样,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PH值为5.28、化学需氧量108 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8976-1996)表4中一级标准。即存在被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依法在2017年5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告知拟对你公司下达的处罚决定;
2、常德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5月25日的《现场监察记录》,说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状态、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对你公司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等情况;
3、 《监测报告》〔常环监站字JD(2017)-05-200号〕,说明你公司在2017年5月25日废水超标排放的具体情况;
4、常德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7〕12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依法在2017年6月22日对你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的违反行为作出195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17年6月23日以《按日连续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连罚告【2017】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对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四、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依据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自2017年5月14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2017 年5月25日(我局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罚款人民币23436元。
五、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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