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7〕19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武陵区食为天米粉厂
经营者:王某(身份证号:4307021965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LJKMNXL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新安社区4组安东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武陵区食为天米粉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常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厂生产废水进行了监测采样。常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常环监站字ZL(2017)-09-333号)结果显示:该厂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629mg/L、悬浮物为243mg/L、氨氮为38.7mg/L、PH值为6.7。其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规定的一级限值标准5.29倍、2.47倍、1.58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常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认定你经营的武陵区食为天米粉厂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我局武陵分局于2017年9月29日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武环改[2017]43号),要求你们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2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7〕19号),拟决定对你处以当月应缴排污费四倍的罚款,共计6336元。
你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处罚及责令限制生产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对你处以当月应缴排污费四倍的罚款,共计63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现场监察记录。2017年9月23日、9月24日、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武陵区食为天米粉厂进行了现场检查。9月23日、28日该厂正常生产,24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
2、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武陵区食为天米粉厂厂长任德兵进行调查询问时,任德兵承认该厂目前正常生产,陈述2017年9月23日晚上常德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厂生产废水进行监测取样的情况属实。
3、《现场照片》。拍摄的9月23日晚上我局执法人员对武陵区食为天米粉厂现场检查时,常德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厂生产废水进行监测取样的情况。
4、《监测报告》:证明武陵区食为天米粉厂总排放口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629mg/L、悬浮物为243mg/L、氨氮为38.7mg/L、PH值为6.7。其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规定的一级限值标准5.29倍、2.47倍、1.58倍。
5、《武陵区食为天米粉厂排污费核定说明》等相关书证。证明你经营的武陵区食为天米粉厂2017年9月应缴排污费为1584元。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经营的武陵区食为天米粉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二)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倍以上10倍以下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5倍的罚款”。
武陵区食为天米粉厂总排放口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629mg/L、悬浮物为243mg/L、氨氮为38.7mg/L、PH值为6.7。其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规定的一级限值标准5.29倍、2.47倍、1.58倍。
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当月应缴排污费四倍的罚款,共计6336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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