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2017〕10号)
当 事 人: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902429238
地 址: 常德市津市市襄阳街办事处盐矿社区
法 定 代 表 人: 宋某
我局于2017年10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26日时段,化学需氧量年排放总量已达225.36t/a,超过了津市市环保局2015年8月10日对你公司出具的《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结果的通知》所核定的214t/a化学需氧量初始分配量。
你公司化学需氧量年排放总量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津市市环保局《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结果的通知》、常德市环保局《污水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污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执法人员制作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以暗查的方式进行复查,未按要求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行政命令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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