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武陵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武环改〔2017〕43号)
当事人:王某(武陵区食为天米粉厂经营者)
个人身份证号码:4307021965XXXXXXXX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LJKMNXL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新安社区4组安东路(武陵区东江工业园)
2017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武陵区食为天米粉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常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武陵区食为天米粉厂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629mg/L、悬浮物为243 mg/L、氨氮为38.7 mg/L、石油类0.19 mg/L、PH值为6.7,其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一级标准限值。2017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赴你经营的武陵区食为天米粉厂送达了常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常环监站字ZL(2017)-09-333号],并告知废水数据超标。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废水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以暗查的方式进行复查;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你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柳昌文,电话:7222076;谭建新,电话:7222313
地址: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武陵分局(市环保局4楼408室,常德市洞庭大道68号)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武陵分局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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