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7〕15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常德喜洋洋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6HXF5B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11日接群众通过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举报你公司环境污染问题的交办单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你公司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配套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生产废水直接排放。以上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及责令限制生产的依据、种类
我局认定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
你公司未配套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生产废水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7年5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2017〕7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2017年8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7〕15号),拟决定对你公司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给予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22000元;对你公司未配套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生产废水直接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0元。共计罚款72000元。
四、行政处罚及责令限制生产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做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11000元;对你公司未配套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生产废水直接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0元。共计罚款6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理由
1、《常德市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交办单》。交办单反映了2017年5月10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受理了群众举报你公司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将该投诉件交办至经开区管委会。
2、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周某承认公司2017年2月开始正式生产,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也未配套建设水污染处理设施,洗碗废水直接排放。并陈述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10万元。
3、现场检查笔录、监察记录。记录了2017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项目未进行环保审批,已投入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5月14日,你公司项目已停止生产。
4、现场照片。分别于2017年5月12日拍摄于你公司厂房外、生产现场,2017年5月16日拍摄于你公司厂房外、生产厂区停工现场。
5、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服务;食品、餐饮用具、厨房用品的销售;餐饮用具清洁服务。
6、其他书证。《填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自行申报表》(原件)、《厂房出租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10万元。《关于常德喜洋洋餐饮管理服务公司餐具清洗建设项目有关环评问题的说明》,证明按照行业类别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之规定,你公司建设项目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配套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生产废水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进行了陈述申辩,认为我局在对你公司总投资额的认定与事实不符,认为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45万元,并向我局提交了《转让协议》(复印件)。
我局认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10万元。你公司自行申报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自行申报表》申报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10万元,并列出明细,已经可以证明你公司总投资额为110万元的事实,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转让协议》与公司总投资额的事实认定无关联。因此我局对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45万元的事实不予采纳。
综合你公司在收到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采取停产措施,并积极补办环保审批手续,且公司确实为下岗员工解决再就业而创办的微小企业。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我局认为可以部分采纳。经具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做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11000元;对你公司未配套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生产废水直接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0元。共计罚款61000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我局就你公司未配套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生产废水直接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0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对我局就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给予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11000元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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