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武陵分局责令停产(停业)整治决定书(常武环改〔2017〕39号)
常武环改〔2017〕39号
当事人:黄某某(武陵区魔思酒吧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702600485856
个人身份证号码:4307251958XXXXXXXX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长家山社区德景园小区1栋110#-120#门面
我局于 2017年8月12日对你经营的武陵区魔思酒吧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的武陵区魔思酒吧在营运过程中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排放超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引发居民投诉。你实施的上述违法行为,有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常环监站字JF(2017)-08-310号〕、群众投诉举报件等证据为凭。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笫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2017年9月4日,我局对你经营的武陵区魔思酒吧噪声超标扰民下达了《责令停业(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常武环改〔2017〕38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17年9月4日《责令停业(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后至9月13日期间,你既未陈述或申辩,也未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停业(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常武环改〔2017〕38号)、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武陵分局送达回执等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治决定:要求你所经营的武陵区魔思酒吧立即停止营业,制定相应的环保整治方案并实施整改,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完成整改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发现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我局将根据你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或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柳昌文、黄超,电话:7222076
地 址:常德市环境保护局4楼408室,邮编:415000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武陵分局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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