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武陵分局责令限制经营(生产)决定书(常武环改〔2017〕16号)
当事人:卓某某(武陵区夜殿酒吧经营者)
个人身份证号码:4308221988XXXXXXXX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70*******504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长家山社区德景园小区102-108门面
我局于 2017年2月23日对你经营的武陵区夜殿酒吧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的武陵区夜殿酒吧在营运过程中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超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常环监站字JF(2017)-02-073号〕、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常德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环境投诉举报件为凭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29日以《责令限制经营(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常武环改〔2017〕1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17年4月6日,你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陈述了你对酒吧噪声采取了防治噪声和防治振动等一些措施。我局认为,你采取的措施未有效治理噪声和振动结构传声,其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的相关排放限值,且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限制经营(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常武环改〔2017〕13号)、《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武陵分局送达回执》等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所经营的武陵区夜殿酒吧作出责令限制经营(生产)决定:1、责令你经营的武陵区夜殿酒吧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实施限制经营(生产),采取措施,实现噪声达标排放;2、限制经营(生产)期间,对排放的噪声实施每日自行或委托监测,并建立相关台账;3、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你对武陵区夜殿酒吧的整改方案、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等情况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经营的武陵区夜殿酒吧完成整改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我局对你经营的武陵区夜殿酒吧将实施不定期后督查,发现仍超标排放噪声的,我局将依法对你经营的武陵区夜殿酒吧实施停业整治。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武陵分局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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