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7〕14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湖南佳捷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林路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7GW76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于2016年11月租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林路7号租赁厂房(电镀产业园E3栋一层)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线原材料主要有硫酸铜、高锰酸钾、浓硫酸、硫酸锰等,经反应、压滤、干燥生产霍佳拉特剂,以活性炭为干燥剂,用于制作防毒面具,项目属于无机化工行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之规定,该项目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但你公司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及责令限制生产的依据、种类
我局认定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7年5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常环停建字〔2017〕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2017年6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7〕14号),对你公司依法拟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共计12300元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处罚及责令限制生产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做出罚款12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理由
1、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5月12日你公司员工张某某承认公司于2016年11月租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林路7号厂房(电镀产业园E3栋一层)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线原材料主要有硫酸铜、高锰酸钾、浓硫酸、硫酸锰等,生产霍佳拉特剂等产品,建设项目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陈述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230万元。
5月22日你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陈述在2017年5月12日公司建设项目已经停止建设,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230万元。
6月8日,你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在笔录中表示不认可之前陈述的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230万的事实,因为公司计划分两期投资,一期为在建的建设项目,二期拟计划另外选址,一二期项目总投资额为230万元,其中一期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123万元,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2、现场监察记录。记录了2017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租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林路7号厂房(电镀产业园E3栋一层)进行项目建设。
3、现场照片。分别于2017年5月22日拍摄于你公司厂房外、建设项目停工现场。
4、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德山分局《关于湖南佳捷成新材料有限公司霍佳拉特剂项目有关环评问题的说明》。说明你公司生产线原材料主要有硫酸铜、高锰酸钾、浓硫酸、硫酸锰等,经反应、压滤、干燥生产霍佳拉特剂,以活性炭为干燥剂,用于制作防毒面具,项目属于无机化工行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之规定,该项目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5、其他书证。项目投资预算表及明细(原件)。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23万元。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情况的说明
你公司于2016年11月租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林路7号厂房(电镀产业园E3栋一层)进行项目建设,建设项目位于电镀产业园区内,且你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即停止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从轻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共计罚款12300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 月22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