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7〕12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湖南惠生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66859171XD
单位地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河家坪居委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常德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常环监字JD(2017)-05-159号)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2017年5月9日你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氨氮含量为39.0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8976-1996)表4中一级标准。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染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生产废水存在超标排放的现象,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常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认定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7年5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17〕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5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7〕2号),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当月应缴排污费三倍的罚款,共计1953元。
你公司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对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处罚及责令限制生产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对你公司处以当月应缴排污费三倍的罚款,共计195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员工胡某承认公司目前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的原因正在排查中。
2、现场监察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正常。
3、《现场照片》。拍摄的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转状况。
4、《监测报告》:报告(常环监站字JD(2017)-05-159号)显示,2017年5月9日你公司排口排放的废水中氨氮含量为39.0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6倍。
5、《湖南惠生肉业有限公司2017年5月份用水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证明你公司2017年5月应缴排污费为651元。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二)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倍以上10倍以下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5倍的罚款”。2017年5月9日你公司排口排放的废水中氨氮含量为39.0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6倍。
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当月应缴排污费三倍的罚款,共计1953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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