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7〕11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常德市润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龙潭庵村七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3WFQ5D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7日,在接到群众通过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举报你公司环境污染问题的交办单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电力器材生产建设项目于2017年4月上旬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应用到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工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之规定,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但你公司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及责令限制生产的依据、种类
我局认定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7年5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常环停建字〔2017〕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2017年5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7〕11号),对你公司依法拟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的罚款,共计24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于2017年5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从轻处罚的申请报告。
四、行政处罚及责令限制生产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做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共计309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理由
1、《常德市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交办单》。交办单反映了2017年5月8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受理了群众举报你公司的环境污染问题。交办单注明此件为重点件。
2、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员工侯某某承认公司建设项目于2017年4月上旬开工建设,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陈述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600万元。
3、现场检查笔录、监察记录。记录了2017年5月9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项目正在建设中。5月10日,你公司项目已经停止建设,进出厂道路已经封堵。
4、现场照片。分别于2017年5月9日拍摄于你公司厂房外、建设现场,2017年5月10日拍摄于你公司厂房外、建设项目停工现场。
5、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高分子复合材料、电工器材、交通器材及设施、金属结构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6、其他书证。《项目投资预算表》(原件)、《活动板房合同书》(复印件)、《设备订购合同》(复印件)、《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书》(复印件)、《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常德润博员工工资表》(原件)。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54.93万元。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进行了陈述申辩,认为我局在对你公司总投资额的认定与事实不符。认为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54.93万元,并向我局提交了《项目投资预算表》(原件)、《活动板房合同书》(复印件)、《设备订购合同》(复印件)、《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书》(复印件)、《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常德润博员工工资表》(原件)等证据材料。我局对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54.93万元的事实予以采纳。同时对你公司提出的从轻处罚的理由,我局认为可以部分采纳。经具体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共计罚款30986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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