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常环停决字 [2016] 1号)
常环停决字 [2016] 1号
戴某某(常德市西湖区新北河生态养殖场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708600010775
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70XXXXXXXX
地址:常德市西湖区西洲乡新北河村二组
经调查核实,我局认定你经营的新北河生态养殖场将生产废水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外环境,导致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6月29日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停 [2016] 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7月1 日,你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情况进行集体审议后认为,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停产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停 [2016] 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要求你所经营的新北河生态养殖场立即停止生产,制定相应的环保整治方案并实施整改,并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完成整改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发现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我局将根据你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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