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7〕10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常德市安邦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晓岛社区柳叶大道金色晓岛B10-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7853991028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4月13日,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联合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处置长沙医疗废物的台账数量与转移联单数量不符。经查实,你公司为应付检查,向环境执法人员提供的是虚假的处置设施运行台账。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研究,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规范你公司处置设施运行台账的管理,并依法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监察记录:2017年4月13日的监察记录证明你公司正常生产,现场检查时提供的每月处理汇总表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的数据不符,存两套不同台账弄虚作假应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员工王军承认公司存在两套运行台账,以应付环保部门的检查。
3、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发现了两套不同的高温蒸煮灭菌锅运行记录。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2017年5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7〕10号,拟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申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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