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7〕8号)
常环罚字〔2017〕8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滕某(武陵区旺盛水泥砖厂经营者)
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岩桥村14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LGWPP1U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举报件,2017年4月27日、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武陵区旺盛水泥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厂建成于2010年,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厂区内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按要求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经营的武陵区旺盛水泥砖厂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该厂厂区内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按要求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研究,我局决定:
(一)责令你经营的武陵区旺盛水泥砖厂停止生产,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同时对厂内储存堆放的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对你经营的武陵区旺盛水泥砖厂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的行为处以罚款6万元;对你厂区内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按要求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两项共计罚款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监察记录:2017年4月27日的监察记录证明该厂正常生产,一直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2、调查询问笔录:该厂厂长滕代兴承认该厂2010年6月建成投产,目前生产正常,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厂区内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按要求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常生产,厂区内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按要求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经营的旺盛水泥砖厂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厂区内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按要求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2017年4月27日,群众投诉你经营的旺盛水泥砖厂环境污染问题经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受理后交办至武陵区政府。《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的,处10万元罚款。”
2017年5月4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7〕8号,拟决定对你给予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向我局提交了环保整改报告书,陈述了你采取的整改措施并请求减轻处罚。2017年5月17日我局对你经营的旺盛水泥砖厂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已经对该厂厂房及部分设施予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经集体审议认为,对你经营的武陵区旺盛水泥砖厂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的行为处以罚款6万元;对你厂区内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按要求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两项共计罚款8万元。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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