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连罚字〔2017〕1号)
常环连罚字〔2017〕1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常德裕隆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单位地址: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街道泉水桥社区二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580923011Q
一、初次环境违法行为及原处罚决定
我局于2017年3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的牲猪养殖场自2005年建成投产以来,一直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简单沉淀后直接排入外环境。我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牲猪养殖场污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牲猪养殖场污水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悬浮物507mg/L、化学需氧量2.30×103 mg/L、氨氮759mg/L、总磷14.9 mg/L、粪大肠菌群≧2.4 ×105 mg/L,均超过国家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悬浮物超标1.53倍、化学需氧量超标4.75倍、氨氮超标8.48倍、总磷超标0.86倍、粪大肠菌群超标1.4倍。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基于上述事实,2017年4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及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7】7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2017年5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7】7号),对你公司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716元。(你公司当月份应缴排污费两倍)。
二、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4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复查,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牲猪养殖场总排口排放的生产废水进行了监测取样,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悬浮物877mg/L、化学需氧量3.63×103 mg/L、氨氮352mg/L、总磷64.5mg/L、粪大肠菌群≧2.4 ×105 mg/L,均超过国家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存在被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依法在2017年4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告知拟对你公司下达的处罚决定;
2、常德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4月26日的《现场监察记录》,说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状态、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对你公司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等情况;
3、 《监测报告》〔常环监站字JD(2017)-04-133号〕,说明你公司在2017年4月26日废水超标排放的具体情况;
4、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及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常环罚字〔2017〕7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依法在2017年4月28日对你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的违反行为作出171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2日以《按日连续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连罚告【2017】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7年5月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了当前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但本次按日连续处罚是针对之前环境违法行为拒不改正这一违法情节作出,复查情况显示,你公司并未改正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目前已采取的整改措施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四、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依据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自2017年4月19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2017 年4月26日(我局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罚款人民币13728元。
五、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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