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及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常环罚字〔2017〕7号)
常环罚字〔2017〕7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常德裕隆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单位地址: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街道泉水桥社区二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580923011Q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3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的牲猪养殖场自2005年建成投产以来,一直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简单沉淀后直接排入外环境。我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牲猪养殖场污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牲猪养殖场污水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悬浮物507mg/L、化学需氧量2.30×103 mg/L、氨氮759mg/L、总磷14.9 mg/L、粪大肠菌群≧2.4 ×105 mg/L,均超过国家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悬浮物超标1.53倍、化学需氧量超标4.75倍、氨氮超标8.48倍、总磷超标0.86倍、粪大肠菌群超标1.4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常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及责令限制生产的依据、种类
我局认定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三、行政处罚及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7年4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及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7〕7号),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拟作出以下决定:责令限制生产决定:责令你公司在限制生产期限内减少存栏牲猪数量、进行污染整治,在此期间生产过程中生产废水,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污水排放标准;决定对你公司处当月应缴排污费2倍的罚款,根据常德市环境监察支队出具的《常德裕隆牧业有限公司排污费核定说明》,你公司当月应缴排污费为858元,共计1716元。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对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处罚及责令限制生产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1、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制生产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减少存栏牲猪数量、进行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在此期间你公司生产过程中生产废水,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污水排放标准。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发现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我局将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2、对公司处当月应缴排污费2倍的罚款,共计17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对证据采信的说明理由
1、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应才向我局执法人员介绍养殖场生产规模、生产废水排放情况及每天的用水量,笔录里李应才见证了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总排头采样过程。
2、现场监察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05年建成并投产,一直未办理环评手续,生产废水经简单沉淀后外排入外环境。
3、视听资料。分别拍摄于你公司的大门、生产现场、采样现场等。
4、监测报告。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超标排放。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未向我局陈述、申辩,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限制生产,并对你公司给予罚款1716元的行政处罚。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限制生产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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