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7〕5号)
常环罚字〔2017〕5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湖南飞桥汽车板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单位地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洞庭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7225383718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煤焦油渣及相关容器露天堆放,未设立规范的贮存间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煤气发生炉附近沟渠内有少量煤焦油渣泄露;且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煤焦油渣出售给山东日照锦昌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上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研究,我局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对泄露的煤焦油渣进行清理,于2017年5月30日前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规范你公司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二)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三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现场检查记录表》:记录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存在部分煤焦油渣泄露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员工彭剑承认公司产生的煤焦油渣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出售给山东日照锦昌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3、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煤焦油渣及相关容器露天堆放,未设立规范的贮存间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煤气发生炉附近沟渠内有部分煤焦油渣泄露。
4、《关于湖南飞桥汽车板簧有限公司涉危险废物的情况说明》。证明湖南飞桥汽车板簧有限公司煤气发生炉工段产生的煤焦油渣,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关规定,属于危险废物。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陈述申辩理由采纳的说明
2017年4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7〕5号,拟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认为公司此次泄露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要求免予处罚。
依照法律规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公司此次泄露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在对你公司下达预处罚告知时已经予以考虑,不再重复采纳。对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意见,我局认为可以采纳。经集体审议,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处罚款3万元。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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