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7〕2号)
常环罚字〔2017〕2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常德市玉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东江乡浮桥村六组青年路16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730514919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1日,我局武陵分局接群众投诉,反映你公司烟尘污染严重,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接群众投诉后,我局于2016年12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一台2蒸吨的燃煤锅炉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对该锅炉废气进行了现场检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锅炉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为1799mg/m3,颗粒物含量为656.4mg/m3,两项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述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常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证据证明,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给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6〕4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产整治,并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6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