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7〕1号)
常环罚字〔2017〕1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常德市金达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东郊乡皇经阁村双拥路2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7367663838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9月27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5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已建成投产,其中1条10万方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线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后面于2010年前又陆续建成4条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使用,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研究,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对你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你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前,不得恢复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当事人陈述。你公司生产部长钟吉新承认未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2、现场检查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5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已建成投产,其中1条10万方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线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后面于2010年前又陆续建成4条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使用,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视听资料。分别拍摄于你公司的大门、生产线现场等。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5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已建成投产,但至今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你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经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5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已建成投产,但至今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2016年12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6〕40号,拟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于12月27日向我局进行了书面陈述申辩,我局认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后已采取整改措施、并补办相关手续的情节属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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