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7〕4号)
常环罚字〔2017〕4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黄某某(武陵区魔思酒吧经营者)
个人身份证号码:4307251958XXXXXXXX
武陵区魔思酒吧营业执照注册号:43070260048585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1月11日对你经营的武陵区魔思酒吧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酒吧已建成并投入营业,虽然配套建设了隔音板、隔音棉、减振设备等,但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且经营过程中环境噪声超标排放,影响了周边居民生活。以上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月19日给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7〕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5、《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罚款):
(一)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研究,我局决定:
1、责令你立即补办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
2、罚款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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