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6〕3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常德伊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单位地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755810167M
一、案件事实
经调查:我局在线监控平台显示,你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中COD(化学需氧量)含量从2015年11月6日至11月25日持续超标。201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排口的水量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排放的废水中COD(化学需氧量)含量为1130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0.3倍。
上述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在线监控平台污水排放连续监测报表》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二、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决定结果
罚款人民币253948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规划财务科办理罚款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廖子平承认公司目前正在满负荷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导致生产废水超标排放。
2、现场检查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运转不正常,生化池内无污泥、沉淀池污泥外移,污水综排口出水混浊,呈黄色。
4、《现场照片》:拍摄的西洞庭环境监测人员在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总排口现场采样的情形、你公司在线自动分析仪运行情况以及你公司在线监控仪器上的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
5、《监测报告》:报告(常环监站字JD(2015)-11-760号)显示,11月25日你公司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COD(化学需氧量)含量为1130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0.3倍。
6、《在线监控平台污水排放连续监测报表》:报表显示,你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中COD(化学需氧量)含量从2015年11月6日至11月25日持续超标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经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2016年3月23日,本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6〕1号)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2015]1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产整治,拟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428408元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我局进行了书面陈述,经研究,陈述申辩的理由部分成立,可以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常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第3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253948元的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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