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6〕28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常德汇文中学
举 办 者:尹某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常澧路755号
办学许可证号:1******1300011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校位于常德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2016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校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校处于正常运营状态,有一台10蒸吨以下的锅炉未按要求拆除,锅炉燃烧使用的为高污染燃料。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局依法调查,2014年7月14日,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武陵分局依法向你校下达了《锅炉限期改烧的通知》,要求你校于2014年10月31日关闭并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2015年,常德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通告明确了常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并要求禁燃区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及以下锅炉、炉窑、工业及经营用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清洁能源。
综上,我局认为:在锅炉改造过程给予了你校充分的整改时间,但你校并未采取适当措施,对政府的行政命令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未予执行,到目前你校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仍在继续使用,严重污染了城区大气环境,因此你校在对市人民政府行政命令的态度上是消极和不作为的。基于上述认识,为警醒和帮助教育你校,促进你校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我局认为应对你校依法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拟对你校作出责令你校限期拆除供热锅炉,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7月14日,我局按规定程序告知你校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校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校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但向我局提出书面的陈述、申辩和请求,主要理由为因城市水系规划调整,你校处于新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规划蓝线范围内,即将面临拆迁,同时管道燃气未开通,不便进行锅炉改烧。
我局认为:市燃气主管道未开通这一事由固然是不能克服的,但要求你校拆除10蒸吨以下的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锅炉,与市燃气主管道是否开通并无必然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你校在市燃气主管道未开通的情况下,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如油气、电、生物质成型颗粒等其他清洁能源。因此你校是另有其他方法及途径来解决违法燃煤锅炉污染环境的问题。本行政处罚是对你校2015年12月31日前未予拆除或者改造、改用清洁能源及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显示,该文件于2016年9月18日下达,你校虽处于新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规划蓝线范围内,即将面临拆迁,但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考虑你校处于即将拆迁的特殊时期,且为一家拥有在校学生近千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局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后,你校向我局表明已充分认识到该行为的严重性,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责令你校于2017年寒假假期结束前拆除校内10蒸吨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并对你校处以罚款10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校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缴纳罚款后,你校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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