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6〕39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常德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单位地址:常德市洞庭大道东段三闾港社区综合大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1W4950
一、案件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7月11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医院综合大楼于2014年4月14日开工建设,2016年6月投入使用,根据诊疗需要,拟使用3台Ⅲ类射线装置,其中1台DR机已经启用,1台骨密度仪和1台CT机正在筹备中,使用场所均已全部建成,但至今未按规定办理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二、法律适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决定结果
罚款人民币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规划财务科办理罚款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当事人陈述。你公司法人代表院长林清贵承认该院未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未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2、现场检查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于2015年4月14日开工建设,2016年6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拟使用CT机1台、DR机1台 、骨密度仪1台,目前使用1台DR机,其余在筹备中。该医院所有射线装置均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3、视听资料。分别拍摄你公司的医院综合大楼、DR射线装置、DR机房大门。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拟使用的3台Ⅲ类射线装置,其中1台DR机已经启用,1台骨密度仪和1台CT机正在筹备中,使用场所均已全部建成,但至今未按规定办理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经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拟使用的3台Ⅲ类射线装置,其中1台DR机已经启用,1台骨密度仪和1台CT机正在筹备中,使用场所均已全部建成,但至今未按规定办理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第一款的规定。
2016年11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6]39号,拟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于11月10日向我局进行了书面陈述申辩,我局认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前已采取整改措施(向我局递交了有关环评申请材料)的情节属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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