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连罚字〔2016〕1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湖南麒月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单位地址: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沙河居委会迎丰北路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6755761041
一、初次环境违法行为及原处罚决定
2016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污水处理设施出口未见排水,约30分钟后污水处理设施排口才出现排水情况,同时发现位于你公司西南角一排口正在偷排生产废水。经查看,你公司冬瓜清洗水和锅炉除尘废水混合后,绕过污染物处理设施,通过公司西南面围墙处的管道排至位于公司南面的下水道进入外环境,常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处排放的污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报告(常环监站字JD(2016)-08-347号)结果:PH值4.03、悬浮物225mg/L、化学需氧量458 mg/L、氨氮19.7 mg/L,其中PH值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8978-1996)表4排放限值(6~9)。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基于上述事实,2016年9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2016〕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6〕35号),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2016年11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6】35号),对你公司处以罚款42798元(你公司8月份应缴排污费两倍)。
二、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2016年8月3日你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中PH值浓度超标,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和处罚款4279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9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仍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排放的生产废水中COD浓度为840,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8978-1996)表4排放限值(500),即存在被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常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8月3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公司的生产记录,说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状态、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对你公司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等情况;
2. 《监测报告》〔常环监站字(2016)-08-347号〕,说明你公司在2016年8月3日废水超标排放的具体情况;
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2016〕2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依法在2016年9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2016年9月28日常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9月2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我局依法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复查;
5.《监测报告》〔常环监站字(2016)-09-380号〕,说明你公司在2016年9月28日废水超标排放的具体情况;
6.常德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6〕35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依法在2016年11月1日对你公司8月3日废水超标排放的违反行为作出4279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7.污水排污费核定说明等相关资料。
三、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16年11月11日以《按日连续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连罚告【2016】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11月14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及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科技工信局专题会议纪要等材料,并于2016年11月21日向我局进行了口头申诉,以公司生产废水排入城市管网,并未造成污染后果、公司目前采取了整改措施为由要求减免处罚金额。我局认为:
1、西洞庭管理区科技工信局专题会议纪要内容为西洞庭管理区科技工信局针对你公司被我局立案查处这一情况做出的一项内部管理决定,决定要求当事人污水经过预处理达标后,进入城市管网,与我局的处罚决定要求不矛盾。
2、你公司目前已采取了整改措施,并提交了污水处理项目的设计方案,但我局认为本次按日连续处罚是针对之前环境违法行为拒不改正这一违法情节作出,复查情况显示,你公司并未改正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3、依据湖南麒月香食品有限公司的环评批复要求,你公司生产废水的排放标准应当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表4中的一级标准。但你公司陈述生产废水排入了城市管网,西洞庭管理区环境保护局向我局提供了《关于对湖南麒月香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排放问题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经污水管网排至了污水处理厂,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4.1.3 之规定,“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我局在本案中对你公司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表4中的三级标准。
4、环境保护部《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195号)中规定,“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采用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等间接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水污染防治法》出台前,一些国家排放标准中曾规定,控制间接排放可采用由排污企业、排污项目建设单位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运营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商定其间接排放一般污染物控制要求的方式。为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2009年我部制定并发布了《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排放监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国家排放标准制定规则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上述做法,并明确规定国家排放标准中要设置间接排放限值。”参照复函规定,你公司生产废水已排入城市管网,并未造成污染后果,不需要达标排放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我局认为你公司申辩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四、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依据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自2016年9月20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2016 年9月28日(我局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罚款人民币385182元。
五、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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