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6〕38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常德市润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元某某
单位地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办事处涂家湖村2组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92938740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8月3日,常德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生产现场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你公司污染物处理设施闲置,污水设施排口无排水痕迹。通过反复查看,发现你公司生产废水经公司大门正面马路下的雨水管道排至位于西南面的纬七渠。常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工作人员对该处排放的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污染物中的污染因子PH值为3.96、悬浮物207mg/L、化学需氧量584 mg/L、氨氮24.1 mg/L, 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常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8月3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公司的《成品产量表》,说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状态、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对你公司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等情况;
2. 《监测报告》〔常环监站字(2016)-08-346号〕,说明你公司在2016年8月3日废水超标排放的具体情况;
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2016〕2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依法在2016年9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污水排污费核定说明等相关资料。证明你公司8月份应缴排污费为967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公司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当月应缴排污费4倍的罚款,共计38680元。
三、陈述申辩情况
2016年11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你公司相关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辨,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1月2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6】38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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