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6〕44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戴某某(常德市西湖区新北河生态养殖场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708600010775
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70XXXXXXXX
地址:常德市西湖区西洲乡新北河村二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2月9日,汉寿县环境监测站你经营的新北河生态养殖场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场外排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排放浓度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12月15日,我局及西湖管理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场生产废水未经污染物处理设施,直接排入外环境。根据上述情况,2016年8月19日,我局对你作出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常环停决字【2016】1号),要求你所经营的新北河生态养殖场立即停止生产,制定相应的环保整治方案实施整改,并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2016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新北河生态养殖场后督察时发现,养殖场未停止生产,违法排污行为依然存在。
你经营的新北河生态养殖场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水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在收到我局的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仍拒不停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监测报告》〔汉环监站字WT(2015)12-123号〕,说明你经营的新北河生态养殖场在2015年12月8日废水超标排放的具体情况;
2、常德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12月15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新北河生态养殖场现场执法的情况经过》,说明现场检查时,你经营的新北河生态养殖场正在生产,未配套污染处理设施及你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情况;
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常环停决字〔2016〕1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2016年8月19日,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要求你所经营的新北河生态养殖场立即停止生产,制定相应的环保整治方案实施整改,并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
4.2015年9月13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说明西湖管理区环保局及西湖公安分局联合执法,对你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发现,你经营的新北河生态养殖场未停止生产,违法排污行为依然存在。
二、法律适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局经报请常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责令你经营的新北河生态养殖场停业关闭。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2016年8月19日,我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作出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常环停决字【2016】1号),要求你所经营的新北河生态养殖场立即停止生产,制定相应的环保整治方案实施整改,并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2016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新北河生态养殖场后督察时发现,养殖场未停止生产,违法排污行为依然存在。
2016年11月11日我局经报请常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决定责令你经营的新北河生态养殖场停业关闭,告知了你相关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辨,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1月11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6】44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位于常德市西湖区西洲乡新北河村二组的常德市西湖区新北河生态养殖场停业关闭、拆除设备。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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