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6〕35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湖南麒月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单位地址: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沙河居委会迎丰北路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6755761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污水处理设施出口未见排水,约30分钟后污水处理设施排口才出现排水情况,同时发现位于你公司西南角一排口正在偷排生产废水。经查看,你公司冬瓜清洗水和锅炉除尘废水混合后,绕过污染物处理设施,通过公司西南面围墙处的管道排至位于公司南面的下水道进入外环境,常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处排放的污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报告(常环监站字JD(2016)-08-347号)结果:PH值4.03、悬浮物225mg/L、化学需氧量458 mg/L、氨氮19.7 mg/L,其中PH值超标。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公司生产记录》、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监测报告》证据证明,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16年9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2016〕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6〕35号),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经调查,你公司并未采取整改措施,也未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同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研究,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以罚款42798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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