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6〕15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贵某某(武陵区健元和泰米粉厂经营者)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新安社区1组(武陵区工业园内)
营业执照号:43070*******35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经营的武陵区健元和泰米粉厂处于常德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常政发〔2015〕4号)文件要求,你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及以下锅炉,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016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武陵区健元和泰米粉厂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一台10蒸吨以下的锅炉未按要求拆除,锅炉燃烧使用的为高污染燃料。
上述行为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给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6〕15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6〕1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研究,我局决定责令你于2016年9月2日前拆除武陵区健元和泰米粉厂内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并对你处以罚款20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缴纳罚款后,你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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