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6〕4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单位地址:常德市人民路818号
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登记号:44643245743070211A100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新住院大楼于2015年6月1日投入试运营,2015年11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于2015年11月14日前到我局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但你单位至今未办理。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试运行报告》(2015年5月19日)、《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申请试运营的批复》(常环建〔2015〕112号)、《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2015〕17号)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给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6〕2号),你单位于2016年4月5日向我局作出了书面的情况说明。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情况予以考虑,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6〕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研究,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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