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5〕20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男
单位地址: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朱家岗居委会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1号
注 册 号:430723000000827
一、案件事实
经本局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2、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二、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决定结果
1、罚款人民币3万元。
2、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规划财务科办理罚款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调查询问笔录。笔录中你公司员工承认,公司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收购、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合存放等违法行为。
2、现场监察记录。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⑴企业危险废物无转移合同⑵企业含油危险废物与一般垃圾混合贮存。
3、现场照片。分别拍摄的你公司与一般垃圾混合堆放的含油危险废物、你公司露天堆放的废机油桶。
4、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批复中明确要求你公司应按照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贮存、使用的管理。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名录中明确非特定行业的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经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2015年11月25日,依据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意见,本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5〕20号),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拟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局提交了《关于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你公司与常德润东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及危险废物规范堆存的现场照片,经研究,本局认为你公司请求免予处罚的理由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以及《常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第39条、第93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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