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5〕18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常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长庚路社区长庚路99号
登 记 号:PDY33335943070217A5392
一、案件事实
经本局调查核实:你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将未经处理的污水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上述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二、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决定结果
1、责令你公司立即恢复水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2、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7676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规划财务科办理罚款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 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现场监察笔录。记载了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调节池废水外排的环境违法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员工承认存在擅自将未经处理的废水从水污染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引出,排入外环境的环境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调节池废水外排现场、监测人员对排放软管等地点现场监测采样照片。
4、《监测报告》(常环监站字JD(2015-07-558号)证明你公司今年7月份存在废水超标排放的情形。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综合废水提升池1#软管生产废水的监督性监测结果是:镍2.98mg/L,超标1.98倍,石油类1216mg/L,超标120.6倍,锌62.6mg/L,超标30.3倍。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2015年12月18日,本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5〕18号),拟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76764.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常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第12条之规定,本局经过集体审议,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76764.00元。
五、告知权利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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