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6〕02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常德市武陵贺童泰味酱板鸭厂
法定代表人:贺某,男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青林社区六组
注 册 号:430702600039273
一、案件事实
经本局调查核实:你单位自建成投入生产以来,未配套建设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并超过国家规定的《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二、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决定结果
罚款人民币6362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规划财务科办理罚款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当事人陈述。你公司行政后勤部经理承认:该厂自建成投入生产以来,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未建设水污染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2、现场监察记录。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⑴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⑵排污口设置不规范;⑶无污水处理设施,生产污水超标排放。
3、视听资料。分别拍摄的你单位生产废水未经处理从南北两个排污口直接排入外环境的情形。
4、监测报告。2015年6月11日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生产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取了南北两个排放口)。一是南排放口:悬浮物含量为1201mg/L(标准为350mg/L),化学需氧量(CODcr)含量为1970mg/L(标准为500mg/L),氨氮(NH3)含量为247mg/L(标准为20mg/L),动植物油为1059mg/L(标准为60mg/L),分别超过国家《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43倍、2.94倍、11.35倍、16.65倍;二是北排放口:悬浮物含量为308mg/L(标准为350mg/L),化学需氧量(CODcr)含量为2250mg/L(标准为500mg/L),氨氮(NH3)含量为122mg/L(标准为20mg/L),动植物油为412mg/L(标准为60mg/L)分别超过国家《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0.02倍、3.5倍、5.1倍、5.9倍。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单位自建成投入生产以来,未配套建成废水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并超过国家《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和《常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第3条、第2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经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自建成投入生产以来,未配套建设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并超过国家规定的《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2015年12月1日,本局依据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意见,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5〕22号),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拟决定对你单位处2015年6月份应缴排污费5倍的罚款,即6362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在2015年12月2月日向我局提出了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理由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和《常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第3条、第24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并给予罚款63620元的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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