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出首张环保“按日计罚”罚单
今年,我市已开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的第一张“按日计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悉,领取罚单的是常德市金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因违法排污拒不改正,被按日累加计罚,共罚款35万元。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常德市金茂华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为未配套建设水污染处理设施,导致其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并超过国家规定的《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随即市环保局武陵分局向常德市金茂华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4月30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否则将按照新环保法的相关规定实施按日累加处罚。5月21日,我局对其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公司继续生产,屠宰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已构成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月27日,我局对常德市金茂华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7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5万元罚款,共计罚款35万元。
新《环境保护法》1月1日实施,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制度通过在设计上将时间因素考虑进去,根据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天数“累计”每天的处罚额度,旨在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从而督促企业及时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实践证明,按日计罚制度能够达到“加重处罚,同时又加快整改”的双重目的,对于督促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管理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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