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武罚字〔2024〕6号
当 事 人:常德市政德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344712XXXX
单位地址: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东风社区吉生路(人汽公司加气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绍军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440609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上级部门交办问题线索,2023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常德市政德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常经营,当事人于2021年9月取得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该证书有效期至2027年9月15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汽车检测环检4号线废气分析仪上安装了一套电阻遥控设备用于非法控制排放检验数据,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实施了使用作弊器伪造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使用作弊器伪造检验结果并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12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932号)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933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肆拾捌元整(¥348.00),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当事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作弊器伪造检验结果并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肆拾捌元整(¥348.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常德市武陵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 2023年12月6日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记录。证明当事人汽车检测环检4号线废气分析仪上安装了一套电阻遥控设备,控制检测数据。
2.2023年12月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汽车检测环检4号线废气分析仪上安装了一套电阻遥控设备,用于通过操控这套设备对排放检测原本不合格的机动车达到合格的目的,并承认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30702192311301401200998),为当事人通过使用作弊器出具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4.常德市政德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单(单据编号JCZSFD032181、JCZSFD219516),证明当事人实施使用作弊器伪造检验结果并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5.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实施了使用作弊器伪造检验结果并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十二)第三方机构及违法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处罚。具体为:[20%(裁量起点)+0%(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不足3台)+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 ×50万元=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48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3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