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武罚字〔2024〕5号
当 事 人:常德伟德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7D0FXXXX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泽远社区7组(原废弃砖厂)
法定代表人:叶剑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800509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第2023005轮大气监督帮扶检查及湖南省“利剑”行动交叉执法检查交办问题线索,当事人建设项目以建筑施工废弃物为原材料进行处置及综合利用,主要生产工序为破碎、筛分,项目实际总投资470万元。该项目于2021年8月份开始建设,2021年12月建成并投产。当事人未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11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93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2023年12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93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该建设项目实际投资470万元,主要由生产设备、厂房搭建、铲车、地磅、办公用品、场地平整等组成,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拟处罚款壹拾叁万壹仟陆佰元整(¥131,600.00);拟对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两者合计共拟处罚款伍拾肆万壹仟陆佰元整(¥541,600.00)。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罚款伍万贰仟陆佰肆拾元整(¥52,640.00)(470万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12%);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两者合计共处罚款贰拾伍万贰仟陆佰肆拾元整(¥252,64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常德市武陵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 2023年10月17日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记录,证明当事人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原材料为建筑垃圾,主要生产工序为破碎、筛分,现场未提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2.2023年10月20日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该建设项目没有办理环评审批即开工建设,也没有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即投产的事实。
3. 常德伟德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实际总投资明细表,证明当事人投资总金额。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页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5. 当事人2023年10月份的部分入货出货台账记录,证明当事人2023年10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
6.《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芙蓉街道办事处关于对常德伟德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整顿或关停的请示报告》、常德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任务交办单(编号20230829001)及常德市蓝天办督查组2022年10月以来交办问题微信截图,证明对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
7.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实施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处罚。具体为:[20%(裁量起点)+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0%(建设项目地点)+15%(项目建设进程)+1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环境违法次数)+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56%×470万元×5%=13.16万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处罚。具体为:[20%(裁量起点)+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0%(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0%(验收情况)+0%(建设项目地点)+5%(排放污染物种类)+1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100万元=41万元。
鉴于当事人在被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后已主动停止项目建设和生产,并启动整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即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罚款伍万贰仟陆佰肆拾元整(¥52,640.00);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两者合计共处罚款贰拾伍万贰仟陆佰肆拾元整(¥252,640.00)。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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