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923号
当 事 人:曾晓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三星垱社区二、三组
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70508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移动执法检查安排及有关线索,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经营的武陵区河洑镇三星垱社区二、三组常澧路无名废旧塑料收购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主要经营废旧塑料加工销售,收集洗衣液瓶子、废电子产品、废汽车保险杠、废机油桶等。生产设备主要为破碎机、甩干机各一台。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厂内堆放区有若干废机油桶、废润滑油桶、废电路板等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合破碎装袋的废机油桶、废润滑油桶等物质经称重为994千克,废电路板经称重为32千克。当事人实施了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11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930号)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023年11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927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00),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3年11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当事人已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厂区内有若干废机油桶、废润滑油桶、废电路板等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2023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曾晓梅进行调查询问情况,笔录中曾晓梅承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了2023年11月17日《危险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DY4307490043、编号DY4307490044)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未对案涉危险废物进行变卖、未形成违法所得,当事人将案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了规范处理。
4.2023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10月份的进出货记录、现场照片等。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实施了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之规定,当事人的裁量标准: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100)×100%;2.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环保红线区域外,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拟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5%×(1-10%)]×100万元=14.5万元。
(三)对陈述申辩理由及采纳情况说明
1.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11月2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申请免予处罚,提出理由主要有:一是初次违法;二是没有故意违反法律的本意;三是未给环境、市场、社会造成危害;等等。
2.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当事人将1026千克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是客观事实,存在危险废物管理安全隐患。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7日与常德德盈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理协议》,已经对危险废物进行了规范处理,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部分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五、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常德市武陵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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