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武罚字〔2024〕1号
当 事 人:湖南伏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2QXXXX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办事处聚宝村金丹路常德市农科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关振礼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630418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线索,2023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伏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运营的常益长铁路项目经理部1#混凝土拌和站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混凝土拌和站正常生产。混凝土废渣等废料堆放在厂区北侧,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弃渣堆场底部集水坑内废水经检测呈碱性。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擅自倾倒、堆放混凝土废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9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917号)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925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拾肆万肆仟元整(¥144,000.00),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4年1月3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当事人已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擅自倾倒、堆放混凝土废渣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常德市武陵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 2023年9月15日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记录。证明当事人混凝土废渣等废料堆放在厂区北侧,弃渣堆场底部集水坑内废水呈碱性。我局委托常德市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集水坑内积水进行了现场采样。
2.常德市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常城环监字(2023)第09-097号)。证明当事人混凝土弃渣堆场底部集水坑pH值呈碱性。
3.《预拌混凝土承包加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协议》。记录了当事人与中铁三局集团常益长铁路项目经理部第一项目分部关于常益长铁路站前1标预拌混凝土加工业务及混凝土拌合站环境保护等事项的约定情况。
4.2023年 9月19日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将水泥罐车洗罐混凝土废渣等固体物质在未做防渗漏措施的情况下倾倒于混凝土拌和站厂区北侧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实施了擅自倾倒、堆放混凝土废渣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之规定,当事人的裁量标准: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30)×100%;2.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22%;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环保红线区域外,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拟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3+22%×(1-1/3]×30万元=14.4万元。当事人未因擅自倾倒、堆放混凝土工业固体废物而产生违法所得,故违法所得为零。
处罚决定理由说明: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款10万元整。
(三)对陈述申辩理由及采纳情况说明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申请从轻处罚,陈述内容主要有:一是当事人承包运营的该混凝土拌和站项目为常德高铁站建设项目服务,不对外经营。该拌合站项目在环保部门查处时已基本停止使用,拌合站正在进行设施设备的拆除和土地复垦工作。二是当事人积极整改,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并进行了清除污染、生态修复。三是公司属于初次违法,在运营阶段未收到群众信访投诉。经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1月4日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陈述申辩意见属实,我局决定采信,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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