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鼎罚字〔2024〕3号
当事人名称:常德市福深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海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RJ6XXXX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夹溪岭村7组
根据群众信访投诉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4日对你公司建设在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夹溪岭村7组的机制砂生产线项目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环境违法事实。(原辅材料为山砂、成品为机制砂;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二十五项70目,你公司属于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有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证明你公司属于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2. 经查询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所显示的内容为暂无数据,证明你公司未依法填报有关信息的事实。
3.根据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信访登记表记录的内容,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6月4日被群众投诉的事实。
4.根据2024年6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的内容,证明你公司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有关信息的违法事实。
5.根据2024年6月4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公司机制砂生产线项目建设在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夹溪岭村7组并实施了排污行为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鼎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4年6月24日,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裁量情况如下:
1.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3000/50000)×100%=6%。
2. 裁量因素:(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百分值: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裁量百分值:5%。
3.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6%+5%×94%]×50000=5350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伍拾元整(¥53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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