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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常环责改字〔2024〕1号

2024-04-07 17:00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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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湖南永昌畜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5507310430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祝丰镇龙洲村

法定代表人:曹明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6********2416


根据双随机工作安排,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永昌畜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二分厂(祝丰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常运营,废水排口(DW001)正在排放废水,我局委托湖南博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废水排放口(DW001)排放废水进行了监测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磷因子的检测结果为35.2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限值,超标3.4倍。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及现场照片和录像记录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相关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当事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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