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武罚字〔2024〕7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鸿运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7225490700
单位地址: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沙港社区柳叶大道2695号
投资人:朱承泽
投资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30601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常德市成品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要求,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常德市武陵区鸿运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加油站正常营业,共36把汽油加油枪正常使用,有油气回收装置,加油枪有集气罩。我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加油站气液比、密闭性、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进行现场采样检测。2023年12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中:92#汽油22号、19号、23号、27号、16号、12号、8号、4号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88、1.21、1.27、0.92、1.64、0.83、1.36、0.93,95#汽油37号、31号、34号、24号、25号、20号、21号、6号、7号、11号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97、0.98、0.67、1.85、0、0、0、0、1.43、1.23。依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明确的“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 及“加油枪气液比超标认定条件”,当事人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超标,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生态环境部第2023010、2023011轮大气帮扶检查交办问题也指出当事人油气回收系统运行不正常。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4年1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4〕901号)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武罚告字〔2024〕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常德市武陵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记录了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唐巧伦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笔录中承认加油站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超标,唐巧伦签字确认。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法律资格以及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4.《检测报告》(国检华科字环质第2311-0173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超标,该证据已送达。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实施了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陈述申辩理由及采纳情况说明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之规定,当事人的裁量标准: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20)×100%=10%;2.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环保红线区域外,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20万元=2万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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