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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4〕1号

2024-01-16 16:46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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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 事 人:常德联泰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PB1NR7A

单位地址:常德高新区灌溪镇汤家坪6组

法定代表人:李全明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03*********032       

 

根据省级环保督察交办线索,2023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根据环评及验收资料,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恶臭气体,但现场检查时发现生物除臭系统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11日的现场照片及影音记录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

2.2023年9月11日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但生物除臭系统未开启。

3.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氨(氨气)、硫化氢和臭气浓度。

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证明氨(氨气)、硫化氢和臭气浓度均属于恶臭气体。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委托书1份证明李烽代表当事人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等工作。

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相关规定。

2023年11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2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25号),告知当事人,依据相关规定及湖南省裁量权基准,拟对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99万元。

2023年12月2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为一是迅速进行了整改,严格按要求持续开启除臭设施,并制定除臭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二是按要求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已委托专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工作,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三是公司初次违法,对周边环境污染影响较小,并立即完成整改。申请减免、从轻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综合考虑案卷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后督查情况后,我局认为:

当事人现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后督查时,当事人生物除臭设施已经正常运行。结合本案案情,调取的当事人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的自行监测报告证明,当事人恶臭气体均达标排放,结合《常德联泰水务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案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等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物除臭系统的日常管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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