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18号
当 事 人:湖南瑞冠生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680303784D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德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樊培标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9*********51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厅“四不两直”行动发现线索,2023年8月28日、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瑞冠生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部分工序正在生产,其污水处理站芬顿工序、絮凝工序停用,生产废水与雨水池内水混合后仅经厌氧、曝气处理后外排,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我局委托湖南华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废水总排口外排水样进行了监测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废水总排口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56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中许可排放浓度限值(400mg/m3)0.89倍。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记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不正常运行废水污染治理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实施行政处罚。
当事人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9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2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当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处于停产状态,截至目前当事人仍处于整改后的调试生产阶段。
2023年10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4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当事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2023年8月28日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记录。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MX一套(总共4套)正在生产,加氢工序、PCMX工序部分在生产,其污水处理站芬顿工序、絮凝工序停用,生产废水与雨水池内水混合后仅经厌氧、曝气处理后外排,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湖南华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废水总排口、雨水井、雨水口、调节池水样进行了取样监测。
2.当事人环评及验收资料等复印件。证明污水处理站芬顿工序、絮凝系统为当事人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同时证明当事人排水量等数据。
3.当事人《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许可证要求当事人应确保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及时启用应急设施或停止生产,并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禁止采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证明当事人废水总排口排放废水中生化需氧量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400mg/m3。
4.检测报告(HYJC-23-08-035)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废水总排口有废水排放,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56mg/m3,该证据已送达。
5. 2023年8月28日、8月29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实当事人自2023年年初至今其污水处理站芬顿工序、絮凝工序停用,生产废水与雨水池内水混合后仅经厌氧、曝气处理后外排。
6.当事人提供的1-7月份原料、产品台账及部分交接班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今年1-7月均进行生产。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现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不正常运行废水污染治理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不正常运行废水污染治理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表5-2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2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0%)+排放污染物种类(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建设项目地点(0%)+环境违法次数(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0%)]*100=35万元。
当事人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三)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表3-3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水)的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20%)+超标污染物数目(0%)+排放污染物种类(0%)+排超标状况(2%)+日排放量(3%)+排放去向(0%)+环境违法次数(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0%)]*100=25万元。
当事人实施了一个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但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和超许可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同时触犯了两个法条,形成了违法行为的竞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故依据当事人不正常运行废水污染治理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正常运行废水污染治理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当事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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