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919号
当 事 人:湖南双狮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722550****
单位地址:武陵区东江乡新安村常德大道1908号(武陵工业园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顺枝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620305****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交办问题线索,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双狮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炼胶车间未生产,机械加工车间在生产,炼胶车间仅安装袋除尘处理设施,未按相关要求配套活性炭纤维有机废气回收装置处理含苯废气;胶辊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机械加工车间喷漆房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直排外环境。当事人实施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9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915号)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915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伍万玖仟陆佰元整(¥59,600.00),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玖仟陆佰元整(¥59,6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记录了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郭建军签字确认。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郭建军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笔录中承认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郭建军签字确认。
3.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郭建军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实施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陈述申辩理由及采纳情况说明
当事人于2023年9月5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当事人已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陈述主要内容为:一是公司环评报告未注明炼胶车间有废气,未要求配套活性炭纤维有机废气回收装置;二是炼胶车间未使用过苯系物,不会有含苯废气;三是积极整改;四是资金压力大。请求我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予以减免。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1122-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中明确了“其他橡胶制品制造”炼胶、硫化等工艺产生非甲烷总烃等挥发性有机物。同时,胶辊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机械加工车间喷漆房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排外环境是客观事实。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不符合从轻或免予处罚条件,我局决定不采纳。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之规定,当事人的裁量标准: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20)×100%=10%;2.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22%;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环保红线区域外,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拟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22%×(1-10%)]×20万元=5.96万元。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伍万玖仟陆佰元整(¥59,600.00)。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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